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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781民初1613号之一

潘新明、黄清远、钟富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新明;黄清远;钟富邦;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民初1613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潘新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高朗村委会岗北村**,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6********。 解除保全

申请人:黄清远,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岗美镇黄村村委会棉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晶,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钟富邦,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住阳春市/div>

被

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区城东大道**。

负责人:黎国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新明、黄清远与被申请人钟富邦、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潘新明、黄清远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粤1781财保20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钟富邦驾驶的粤Q×××××号小型轿车一辆。2018年10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新明、黄清远以与被申请人钟富邦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2018)粤1781民初1613号民事裁定,准许潘新明、黄清远撤回起诉。现潘新明、黄清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钟富邦驾驶的粤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潘新明、黄清远申请解除对钟富邦驾驶的粤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钟富邦驾驶的粤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哺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