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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刑初36号

许正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许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许正文因与王某1的情感纠葛,到钟祥市郢中镇皇庄卫生院小区王某1家楼下,大声喊叫王某1出来见面,王某1女儿王某3、女婿贾某听见喊声后出门察看,见许正文情绪激动,遂将许正文拦在其家门外楼梯间,不让许正文见王某1,许正文抓王某3头发,和贾某相互推搡,王某1闻声出门后上前欲将二人拉开,许正文咬伤王某1右手食指及左额部,造成王某1右手食指损伤被切除及左额部皮肤缺损。经鉴定,王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7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正文赔偿了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正文到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伤害王某1的事实。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许正文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许正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资料,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人王某3、贾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许正文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体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正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伤害他人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正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正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正文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正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