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何湾镇绿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绿岭村国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中胜,职务:村主任。
被执行人:许志钢,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何湾镇绿岭村民委员会与许志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志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志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中和园支行账户存款152916.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