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行审20号 申请人蒙阴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公彦澍,局长。 被申请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万吉,公司经理。 申请人蒙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月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申请人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蒙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锅炉区域脱硫石膏露天存放,粉尘及道路积尘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七项的规定,作出了蒙环罚[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蒙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蒙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蒙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自动履行蒙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蒙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