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2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5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冀01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崔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冀01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内,与杨丽琴签订三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卖给杨丽琴,并收取了600万元购房款,同时约定,六个月之内出卖人可以按原价收回,出卖人按年利率36%计息,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期六个月,如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所购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六个月期满后,杨丽琴多次向崔某某催要,2015年9月崔某某偿还杨丽琴100万元。后杨丽琴拿着购房合同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房管局查询时,发现上述商品房已出卖给他人并已经备案登记。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同样手段,以出卖林溪小镇项目27栋1-4号别墅为名骗取宋建军580万元。 经公安机关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房管局查询,涉案的林溪小镇项目的17栋2单元202号和17栋3单元201号、202号和27栋1-4号别墅均已出售给杨丽琴、宋建军之外的人,且已进行了备案登记,未查询到的登记信息。 庭审时,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1、本案因退补侦查后又有三名集资人报案,经审计,南玉曼、刘晓朦、王素坤、宋建军四人转账至崔某某账户共计8791808元,实际崔某某集资数额为760万元,崔某某共计返还利息718000元,杨丽琴多次向崔某某通过多张银行卡多次向崔某某转账,因杨丽琴无法提供具体的银行卡号,无法进行审计,后经与杨丽琴确认并核实崔某某笔录,崔某某曾向杨丽琴出具过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书,现确认杨丽琴给过崔某某600万元,杨丽琴与崔某某已达成还款计划。故上述五人集资数额为136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主要辩称:在广安内,我向这些集资人说栾城五福小区保障房项目资金短缺需要钱,集资人往我这放钱后我可以给付高额利息。收到钱后我给杨丽琴、宋建军签订了借款协议,因为他们要保障就签订了卖房协议。另外三个集资人我和他们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对他们承诺都是月息二分到三分,他们把钱都打到了我的个人银行卡了,我把钱都投入到栾城保障房项目了。栾城保障房项目政府承诺要给我资金,林溪小镇项目还有二期正在开发,因此我有能力偿还集资人的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系河北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内,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按照年息24%给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照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共非法吸收5名集资参与人存款1360万元,返还221.8万元,造成损失1138.2万元。其中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宋建军580万元,返还60万元,造成损失520万元;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南玉曼100万元,返还4万元,造成损失96万元;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刘晓朦50万元,返还6万元,造成损失44万元;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王素坤30万元,返还1.8万元,造成损失28.2万元;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杨丽琴600万元,返还150万元,造成损失450万元。 另查明,1、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行。2、集资参与人宋建军、南玉曼、刘晓朦、王素坤、杨丽琴对被告人崔某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我向社会上的人借钱是因为我的公司需要很大资金才能搞楼盘的开发项目,我没那么多钱,所以就想向客户借钱并付给高利息的方式向外界借钱。我做房地产生意,同时也做红酒及食用油的生意,为了能借到钱搞房地产项目,我就通过在我公司经营的场所,通过买食用油及红酒的机会,向前来购买酒的客户对外宣传我们公司现在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还有就是通过向前来投资的客户让他们把这些消息传播出去吸引外边的人替我公司吸收资金,就是这样我借了外界一些人的钱。我借了杨丽琴600万,还了多少利息记不清了。向宋建军借了580万本金,是按24%的利息给宋建军,期间我给了他60万利息。向王素坤借了30万本金,我按年息24%给了她18000元利息。向刘晓朦借了50万,按24%给了她6万利息。向南玉曼借了100万,按年息24%给了她4万元。我向社会上借的钱都用于公司的建筑项目上了,我把办公地点撤走是因为当时我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给付不了客户本金和利息了,我就想先躲一阵子赶紧去筹集资金,再还给他们。我和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就是为了让他们放心,其实他们借给我钱不是为购买房产,就是为了多挣利息。 2、集资参与人陈述 (1)集资参与人宋建军的陈述:2013年我通过一个老乡认识的崔某某,崔某某是圣德房地产公司的法人。因为他开发需要用钱,就找到我借钱,约定我借给崔某某580万元并且按月支付给我利息。我于2013年6月4日开始到2014年5月19日分六次向崔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打钱580万元。当时就是听说圣德房地产公司开发鹿泉区林溪小镇小区二期缺钱正在招商,而且利息还行,每个季度结息,我觉得挺合适的就去投资了,没想着要他们公司抵押的房子,就想着挣点利息钱。圣德房地产公司承诺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日起6个月就把钱还给我,但到期没有还我本金,曾经一共还给我60万元左右利息,尚欠我520万元。我与崔某某及其家属已经达成还款计划,崔某某给我出具了承诺书,我现在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2)集资参与人杨丽琴陈述: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圣德房地产公司的法人崔某某,他开发需要用钱,就找到我借钱,约定我借给崔某某600万并且按月支付给我利息。这样在2014年3月14日通过建行我的账户62×××31向崔某某的账户62×××43转账400万、工行我的账户62×××43向崔某某媳妇王业明的账户62×××02转账100万;2014年3月17日通过建行我的账户62×××31向崔某某的账户62×××43转账100万。在2014年3月14日崔某某给我打了收款收据,交款单位写的是我母亲韩某的名字,收款金额为600万。当时就是听说圣德房地产公司开发鹿泉区林溪小镇小区二期缺钱正在招商,而且利息还行,每个月结息,我觉得挺合适的就去投资了,没想着要他们公司抵押的房子,就想着按月挣点利息。我与崔某某家属在二审期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他给我150万元后,我就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3)集资参与人刘晓朦陈述:2015年4月份我到中山东路与广安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圣德房地产公司,在其办公楼前看到好多人在买进口的红葡萄酒和进口的奶粉,有好多人在交钱办手续,圣德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公司因为开发一个项目二期缺钱正在招资,用六个月,年息24%,每个月都给利息,我当时觉得挺合适就银行转账投了5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崔某某的账户上了,之后每个月他们都给我一万元的利息,给了六个月共计6万元人民币,6个月后没有给我本金,我就去他们办公的地方找他们,发现他们的地址人去楼空。我还有2015年4月27日圣德房地产公司给我出具的50万元的收据,我们当时没有签订协议,都是口头说的。现尚欠我44万元,我与崔某某家属已经达成还款计划,现在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4)集资参与人南玉曼陈述:2015年4月份我到中山东路与广安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圣德房地产公司,在其办公楼前看到好多人在买进口的红葡萄酒和进口的奶粉,有好多人在交钱办手续,圣德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公司因为缺钱正在招资,月息2分,每个月都给利息,我当时觉得挺合适就通过我银行转账(河北银行卡号:62×××76)的方式投了10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崔某某的账户上,之后的两个月给我了4万元的利息,都是现金,到了第三个月我没有看到给我利息,我就去圣德房地产公司办公地点找他们,结果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现在尚欠我960000元,我与崔某某家属已经达成还款计划,我现在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5)集资参与人王素坤陈述:2015年8月份我到了中山东路与广安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圣德房地产公司,他们告诉我公司因为开发一个项目二期缺钱正在招资金,年息24%,每个月都给我利息,我当时觉得挺适合就通过我的河北银行卡(卡号:62×××75)取出30万元人民币,再把30万人民币存入崔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卡号:62×××01)上的,之后崔某某连着三个月每个月给我6000元利息,共计18000元人民币,给的是现金。到了第四个月我没有看到圣德房地产公司给我利息,我就去他们办公的地点找他们,发现他们已经人去楼空,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协议,都是口头说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我自己有点积蓄一直放在我姑娘杨丽琴那,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姑娘说外面有一笔理财,年收益率比较高,我听了后同意了,让我姑娘处理这个理财的事,之后我姑娘就把钱给了对方,因为是我的钱,最后在收款收据上写我的名。 (3)证人武某证言:我于2011年到圣德房地产公司工作,做的是会计工作,2016年1月离职。我认识崔某某,他是圣德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公司就有6、7个人,有负责工地上的,有行政的,我就是负责栾城项目的会计,因为公司也小,就我一个会计,老板有时候有点私事或是别的取钱转账的事也都指派我去帮他弄。崔某某向社会人借钱的事情具体的我不清楚,只是有时候老板会让我拿着他的银行卡去银行汇款或取现或网银转账。这些转账或取现金我们没有账,都是老板临时让我去银行帮他办这些事。王素坤、南玉曼、刘晓朦这几个名字有印象,那时候他打电话让我拿他卡取出现金后,给了我几个人的电话,让我通知他们几个人来拿钱,具体多少钱日子太长记不清了,反正都是每个月给些钱,也是他让我去我就去了。 4、书证: (1)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冀中信专审字[2018]第1-40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银行流水显示崔某某银行卡由刘晓朦、宋建军、南玉曼、王素坤等4人转入金额8791808元,转出刘晓朦等4人金额3711750元,刘晓朦等4人笔录显示转账至崔某某金额760万元左右,崔某某返还利息71.8万元。 (2)被告人崔某某各银行卡交易流水、账户信息。 (3)刘晓朦兴业银行转账记录,王素坤河北银行交易记录,南玉曼河北银行交易记录,杨丽琴转账凭据,崔某某借宋建军的借款条,宋建军给崔某某的转款凭条。 (4)崔某某给宋建军写的还款承诺书,集资参与人宋建军、南玉曼、刘晓朦、王素坤、杨丽琴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谅解书,杨丽琴收到崔某某给付150万元收条。 另有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集资参与人宋建军、南玉曼、刘晓朦、王素坤、杨丽琴对被告人崔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崔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居住地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被告人崔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依法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张翠英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