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320号
原告:李玲玲,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巨野荣森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南隅。
负责人:李见民。
被告:李见民,男,40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南隅。 被告魏喃喃,女,33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南隅。 原告李玲玲与被告巨野荣森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李见民、魏喃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玲玲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玲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