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清,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贤光,福建省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新进,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清与被执行人石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清依据(2016)闽012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2018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7月26日、9月12日、12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2018年7月30日,经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陈国清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泽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