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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2民初121号

李秀珍,武文斌与武琴琴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珍;武文斌;武琴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2民初121号

原告:李秀珍,女, 195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文斌,男, 197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琴琴,女, 1973年03月12日出生。 原告李秀珍、武文斌与被告武琴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秀珍、武文斌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秀珍、武文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耀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宝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