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2民初121号
原告:李秀珍,女, 195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文斌,男, 197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琴琴,女, 1973年03月12日出生。 原告李秀珍、武文斌与被告武琴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秀珍、武文斌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秀珍、武文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耀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宝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