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24号罪犯马柳,男,回族,1982年9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马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柳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周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