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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7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与李某2、李某3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李某2;李某3;庄浪银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7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

负责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李某2,住平凉市庄浪县。

被告:李某3,住平凉市庄浪县。

被告:庄浪银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诉被告李某2、李某3、庄浪银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8元,减半收取220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