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96号罪犯李阿强,男,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阿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李阿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阿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阿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阿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周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