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526号
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兰海,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林,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杨胜成,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林、杨胜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赏丹
书记员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