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000号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卓越前海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栾某贺,男,满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某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