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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000号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栾某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栾某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000号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卓越前海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栾某贺,男,满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某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