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宝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维友,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谢世飞,该公司总经理。甘肃宝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支付甘肃宝沣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767694.81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4.75%的3倍计付的利息。
二、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290元,由甘肃宝沣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480元,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负担4981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位于××县房地产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动产抵押给青海银行胜利路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以上房地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五台变压器;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亦无银行存款,其登记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但其在成都市高新区有房产登记信息,房产分别抵押给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经轮候查封其房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相应的房屋租金进行查封和冻结,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绵竹剑南春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权(1200万元)轮候冻结,并且向四川绵竹剑南春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其在该公司的股息和红利。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青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审判员 吴占海 {文书日期}
书记员 怡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