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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2867号之三

李建标、项建华、王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人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标;项建华;王秀林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人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8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建标,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郑琦、叶丽雅,系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项建华,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王秀林,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李建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建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的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11月16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项建华名下有存款;2、被执行人王秀林名下有存款。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冻结了被执行人项建华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30××××0913)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39××××7597);2、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秀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沙城支行的账户(账号×××75)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qq.com)。处置情况如下:本院从上述四个账号共扣划了31825.85元,其中本案执行费支出2750元,诉讼费支出4100元,用以保留被执行人王秀林基本生活费6000元。 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执行款18975.85元。截止2019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1024.1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项建华、王秀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