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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4民初5689号

苏远生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远生;徐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民初5689号

原告:苏远生,男,汉族,居民,住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开源北路**。

被告:徐斌,男,汉族,居民,住庐江县盛桥镇沈家桥社区街外居民组。 原告苏远生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徐斌的准确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对被告徐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远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