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4财保36号
申请人:郭海冬,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
申请人:李颖,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申请人郭海冬与被申请人李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存放于滦南县停车场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肇事车冀B×××××牌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存放于滦南县停车场)。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郭海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袁铁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