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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7749号

黄达泰、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达泰;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7749号

申请执行人:黄达泰,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路**,组织机构代码:69975850-0。

法定代表人:徐晓芳。 申请执行人黄达泰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16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芳)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071288元及利息、租金收益损失140219.73元、受理费13156.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6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粤197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卢汉仁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中止对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将有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移送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77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