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69号罪犯叶培,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皖16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缴纳四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叶培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叶培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16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叶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叶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炎峰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