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陈从才,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昊,天长市万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赵明月,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天长市。陈从才与赵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明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从才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