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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46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刘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民初46号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某某、付某某(下称两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融资款项等102734元及利息(按月息壹分从起诉日至还清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融资租赁赣C×××××/赣C×××××车辆,借款金额为208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壹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款项的借条。双方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融资租赁期间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方,如果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融资款,原告有权将车辆收回并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扣被告所欠原告的融资款,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承担并按所欠款项的5%承担违约金。被告自从原告处领取赣C×××××/赣C×××××车经营后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9月23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融资款项166000元。后车辆在被告经营中被高安路政扣留,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此垫付了处理违章款项5180元及路政罚款30300元(含路政代驾费300元),其行为严重缺乏诚信。2018年12月24日,经高安市银涞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赣C×××××/赣C×××××车辆的价值为104426元,花去评估费700元。经结算抵扣,被告尚欠原告融资款项本金102734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付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两被告向原告租赁赣C×××××/赣C×××××车,租金208000元,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合同封面载明,赣C×××××车上户为2014年3月31日,转入公司为2016年5月3日。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前期租金是根据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用费、营业费用(包括业务费、办公室费、购车考察差旅费、因购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必要的利润)等实际费用计算的;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租赁期间,如两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使用、经营租赁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及赔偿责任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条款,租赁期间,两被告承租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运输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如两被告不积极处理或弃车逃离现场,原告有权全权处理相关事项,所需费用或垫付各赔款均由两被告承担;合同第十三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如两被告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原告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及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迳行收回租赁汽车,并由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合同第十六条租赁期满后租赁汽车的处理,1、租赁届满,被告刘某某、付某某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归被告刘某某、付某某等。当日被告刘某某、付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208000元的借条。借条特别约定:借款须保证在2019年8月2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壹分计算;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所欠下公司借款按5%的违约金收取,而且借款利息按月利率壹分伍厘计息;借款人必须按合同按月归还公司欠款,如超过两个月未还清平均月还款数目,公司可以采取扣车等手段追讨该欠下公司借款金额和利息;如未按期还款,借款人愿意公司扣车,并由公司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公司该车所欠下借款、违约金及利息和各种国家规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多还少补。后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刘某某进行经营,之后两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8年9月23日,经两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66000元。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刘某某因车辆超载,车辆被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公路分局扣押,司机逃跑。原告为此向高安公路分局交纳30000元罚款将车辆取回,并花费代驾费300元。原告为处理车辆违章,交纳罚款1020元。2018年12月24日,原告委托高安市银涞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赣C×××××、赣C×××××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车辆赣C×××××评估值为71321元,赣C×××××车评估值为33105元,原告花费评估费700元。车辆至今未出售,因两被告尚欠原告的相应款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款项。 再查明,赣C×××××车的登记车主为案外人万载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原告,该车辆的债权债务归原告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虽然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庭审调查查明的情况来看,双方之间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从合同封面记载的情况来看,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是赣C×××××的车主,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两被告若付清租金(借款)车辆归两被告所有,故实际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约定利息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计算两被告归还欠款时应扣减相关费用后按先付息再还本的顺序计算。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扣减处理违章款1020元,路政罚款、代驾费30300元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双方的合同第九条、第十二条约定了由两被告承担该费用,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截止车辆评估日2018年12月24日,计算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为98574元(2018年9月23日结算尚欠166000元+2018年9月23日至12月23日的利息4980元+处理违章款1020元+路政罚款、代驾费30300元+车辆评估费700元-车辆评估值104426元)。原告主张的违章处理的其他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付某某支付欠款98574及按月利率1%支付之后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8574元并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9857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支付至本案履行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45.5元,被告刘某某、付某某承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柯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