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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1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杨朝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朝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被执行人:杨朝辉,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朝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朝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496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杨朝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朝辉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线索;4、2019年1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朝辉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5、2019年1月23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9年1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朝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杨朝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