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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221号

卢洪波与苏欣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洪波;卢洪波以被执行人苏欣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欣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221号

申请执行人:卢洪波,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执行人:苏欣寅,女,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卢洪波以被执行人苏欣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229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欣寅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洪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欣寅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5221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