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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0000号之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靳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靳红霞;李锋;苗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00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负责人刘小明,行长。被执行人靳红霞,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苗雅,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靳红霞、李锋、苗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靳红霞、李锋、苗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已向被被执行人靳红霞、李锋、苗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人靳红霞、李锋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靳红霞、李锋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苗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20号楼东6单元5层西户(权证号15××**)房产、李锋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2号楼东4单元6层东户(权证号09××**)房产,李锋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2号楼东4单元6层东户(权证号09××**)房产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款总计为1983240元,扣除抵押权后及扣除执行费13414元后已经退至申请人处,查封被执行人苗雅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