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8746-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洪欢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冰钦,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春梅,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主要
负责人:陈立新,系该分行行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2072民初874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春梅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臻龙路8号利信花园4幢402房的房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春梅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臻龙路8号利信花园4幢402房(合同编号:HTN2016109473)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旭桂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厚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