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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118号

黄子豪、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子豪;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黄子豪;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执保1118号

申请人:黄子豪,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QBB8X。

法定代表人:郭海龙。

申请人黄子豪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子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子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领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号

审判长  沈洋洋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