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库,1971年7月18日生人,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执行人:庄云玉,1973年12月29日生人,通榆县人,现住白城市通榆县。申请执行人张金库与被执行人庄云玉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88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云玉立即给付欠款17万元及违约滞纳金(其中10万元欠款从2014年12月20日起,7万元欠款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庄云玉进行了“四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及将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张金库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庄云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所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吉0881执2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