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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711号

王荣与茹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荣;茹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711号

原告:王荣,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文忠,男,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嘉峪关市。 原告王荣与被告茹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荣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王荣负担。

审 判 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若彤

书 记 员 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