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2民初43号
原告:王希友(曾用名:王希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邹吉芹,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王希友与被告张军、邹吉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希友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王希友负担。
审 判 员 胡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