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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2民初43号

王希友与张军、邹吉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希友;张军;邹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2民初43号

原告:王希友(曾用名:王希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邹吉芹,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王希友与被告张军、邹吉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希友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王希友负担。

审 判 员  胡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