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64号
原告:侯某,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张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原告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