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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264号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64号

原告:侯某,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张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原告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