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9民初48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
负责人:陈民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塔峰永盛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占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塔峰永盛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489号民事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塔峰永盛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保存在北京丰伟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的执行案款2070000元;冻结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保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的现金621000元。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请求将现金担保(621000元)更换为保函担保,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070000元),保险期间自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险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保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的现金621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海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