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民初66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广益花园A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8561948263。
主要
负责人:颜俊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昆、张佳英,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明,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王华珠,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王丹丹,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刘朝明、王华珠、王丹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魏鋆妮
人民陪审员 陈慧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灵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