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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恢241号之二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陈光波、胡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陈光波;胡少英;陈显杆;滕长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恢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金泰大厦**。

负责人:张大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光波,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少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显杆,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滕长虹,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光波、胡少英、陈显杆、滕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324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

书记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