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恢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金泰大厦**。
负责人:张大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光波,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少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显杆,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滕长虹,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光波、胡少英、陈显杆、滕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324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
书记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