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1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恒与被执行人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517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文恒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9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履行完本案全部案款5024元(包含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11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