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0刑更37号

亢鹏飞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亢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37号罪犯亢鹏飞,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住山西省原平市,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鹏飞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24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忻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晋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2010年3月10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吕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3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忻中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3日,该犯被调入太原一监服刑改造;2016年5月6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亢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并有财产性判项;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绑架犯罪罪犯、且系累犯,罚金5千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863.9元;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月均消费541.9元;该犯是一名首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8年10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46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亢鹏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亢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