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84号
申请人: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台湾地区高雄市楠梓区瑞屏里楠梓加工出口区中央路40号,公司统一编号27717512。代表公司
负责人:陈硕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保,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豪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福大道富佳瑞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96124J。
法定代表人:程强。
被
申请人:程强,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豪建电子有限公司、程强名下价值人民币3990579.3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豪建电子有限公司、程强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990579.3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