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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2执16号

景洪坤与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景洪坤;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9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景洪坤,男,1993年6月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X,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景洪坤与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大长劳人仲裁字(2018)第10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资及生活费共计497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4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8日禁止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变更、注销和迁移,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大山村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废弃车辆及汽车配件等物品(因物品数量较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具体情况需双方现场清点后确认,并以实物现状为准),期限为二年。于2019年1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7辆车的车籍,期限为二年。于2019年1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均表示需查明物品的归属、数量及现状后,再协商确定具体的处理意见。如在2019年3月30日前无法达成处理意见,再申请恢复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王叶辉

审判员 王正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