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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192号

曾三、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三;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曾三,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曾三与张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虎135569.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