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曾三,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曾三与张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虎135569.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