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执548号

朱建举、时新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建举;时新泽;黎会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举,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时新泽,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黎会民,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朱建举与时新泽、黎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会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会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蔡沟乡营业所账户62×××95内存款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