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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8729号

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7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碎弟,董事长。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PDI车间/div>

法定代表人:王育金,总经理。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5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2、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4、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要求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向法院说明情况;5、于2019年1月24日进行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1月22日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7、于2019年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代理人曾留洋做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计四万四千零六十五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