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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3执1016号

杨振中、李振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振中;李振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3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振中,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赵县。

被执行人:李振田,男,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中与被执行人李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7)冀013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36800元、案件受理费4236元并承担本次所需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振田有存款4170元,已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李振中于2019年1月4日支取该执行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4170元。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振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西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温幸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