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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493号

邱金权、钱宜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金权;钱宜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邱金权 被执行人钱宜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015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宜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宜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宜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钱宜凯(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9611的存款人民币16897642.6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