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邱金权 被执行人钱宜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015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宜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宜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宜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钱宜凯(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9611的存款人民币16897642.6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