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0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卫闯,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关于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9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结生效,该判决生效后,卫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9084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4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18年12月29日本院将卫闯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1月21日约见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要求卫闯返还苏C×××**号混凝土泵车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9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红旺
审判员 李 翔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