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149号 罪犯潘立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立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币种,下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立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漏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立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执行的刑期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计算,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为九年);继续追缴赃款68万元,返还被害人。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潘立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潘立光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立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考核分3118.8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考核分2908.8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潘立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立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