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06执1924号

杨凤国与长春市七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凤国;长春市七彩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杨凤国,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出长春市跃进村。 被执行人长春市七彩家具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杨凤国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七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