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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民初71号

王建峰与王生、王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峰;王生;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71号

原告:王建峰,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市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生,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王超,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原告王建峰与被告王生、王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建峰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建峰负担。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