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71号
原告:王建峰,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市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生,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王超,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原告王建峰与被告王生、王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建峰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建峰负担。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