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财保10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8725424A。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岳某某,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申请人平顶山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某某位于舞钢市龙寓花园的房屋一套以及名下其他全部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315.82元)。申请人平顶山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豫410018001942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岳某某位于舞钢市龙寓花园的房屋一套以及名下其他全部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315.82元)。案件申请费123元,由平顶山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俊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