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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行审18号

蒙阴县农业局、李在安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蒙阴县农业局;李在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行审18号 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住所地蒙阴县古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秦立良,局长。 被申请人李在安,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蒙阴县 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蒙农(林业)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李在安滥伐林木给于罚款捌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以被申请人李在安滥伐林木为由,作出蒙农(林业)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李在安作出罚款人民币8400.00元。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李在安滥伐林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由县级林业部门予以查处,申请人农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因此,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所做出的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局作出的蒙农(林业)罚(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