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2民初554号 原告 徐杰,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 李卫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牡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7938949C。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杰,男,该公司员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卫强、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杰劳务费3320元;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被告李卫强、 被告上海中电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杰支付劳务费3320元; 二、驳回原告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卫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法海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