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5)鲁1326民初6096号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西路路南联通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876552171-1。
法定代表人:苏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群,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百信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汶泗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A8QN3A1-1。
法定代表人:管衍凯,经理。
被告: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仲村镇驿头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8097384C。
法定代表人:赵伟坊,经理。
被告:管衍凯,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康晓晓,女,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赵伟坊,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乔志玲,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谢荣青,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康德英,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与被告临沂百信源食品有限公司、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管衍凯、康晓晓、赵伟坊、乔志玲、谢荣青、康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13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平邑县鑫岭朔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伟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炎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倩